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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21  
        为了满足网民通过网吧上网的巨大需求,同时对管理混乱、经营无序、事故不断的网吧进行监管,国务院于2002 年9月29日公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其内容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相比更为严厉。条例明确了审批、管理权限,强化了经营者的责任和管理要求。具体如下:

  首先,设立网吧的要求更为严格。条例规定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工商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而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必须规范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企业组织形式。这就意味着设立要求的提高。对于设立条件,条例除了规定设立网吧所必须具备的资金、场所、设备、人员及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外,还授权文化部制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并授权文化部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网吧总量和布局要求。这些规定都反映了政府从严控制的意图,通过实施上述规定,个体网吧和规模较小的网吧都将被淘汰,这为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创造了条件。

  其次,条例调整了审批机构,明确了审批程序。按照原办法,设立网吧须先向公安、文化部门申请批准文件,再向电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然后办理工商登记。条例改为先向文化部门申请筹建,完成筹建后,向公安部门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再向文化部门申请最终审核,由文化部门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最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也就是说网吧的设立审批权将由电信部门变更为文化部门。

  再次,网吧须对未成年人说不。网吧虽然为青少年获取新知识、开拓视野提供了便利,但是其对青少年的负面作用也不可小视,青少年沉迷于网吧、接触不良信息等成了家长和校方的一大心病。以前的管理办法都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但是效果不佳。条例因此让网吧对未成年人关门。条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而且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四,条例着重强调了网络安全。上网者在网吧接触、传播有害信息始终是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为此条例规定: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害信息,不得进行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黑客等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经营单位还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述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上述规定虽能保障网络安全,而消费者的隐私权却将因此受到严重侵犯,由于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让其接触消费者隐私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消费者还能在网吧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交易吗?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其他有效办法以维护网络安全。此外,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这样就从技术层面减少消费者接触有害信息的可能性。

  第五,条例还规定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总之,条例对于网吧的设立和经营都规定了严厉的条件,违反规定的将受到严厉处罚,这对于规范网吧的经营管理将起到积极作用。但管理部门应当同时采取相关配套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上网获取知识、拓宽视野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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